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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要求,大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3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北京市丰台区等72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试点示范时限自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与相关城市建立强市共建机制,指导城市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通过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现省市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有关城市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优化完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自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备案。要将试点示范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举措,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2. 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4日
享有知识产权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享有著作权的,应当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享有商标权的,应当具有显著性、区别性、合法性等条件;
3、享有专利权的,应当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范围内。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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